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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拟向ADVA专利许可授权,遭后者反诉收取专利费过高 天天播资讯

时间:2023-06-12 23:02:42       来源:腾讯网

华为拟向ADVA专利许可授权,遭后者反诉收取专利费过高

作者 | 蓝血创作组


【资料图】

来源 | 蓝血研究(lanxueyanjiu)

摄影 | 钟陈琳

5月8日,一家名为“ADVA Optical Networking”的德国通信技术公司北美分公司将华为告上美国德克萨斯州东部地区的地区法院。

ADVA Optical Networking声称,华为试图向其许可光传输网络(OTN)和数字网(Datacom,DC)的标准必要专利SEPs中,在八个月的许可谈判中,华为违反了国际电信联盟标准化要求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FRAND的许可承诺,试图对其许可专利。

ADVA Optical Networking认为华为对专利许可的使用费要求违反FRAND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 试图向ADVA索取严重过高或超竞争性的使用费,以获得其所谓的OTN和DC SEP的许可;以及

• 要求ADVA为事实上对ITU-T标准并不重要的专利支付专利费;以及

• 将必要的和非必要的专利捆绑在一起,并要求ADVA为其不需要许可的专利支付使用费。

AVDA对华为的指控包括华为违反ITU的FRAND承诺,存在欺诈、不公平竞争等,禁止华为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并请求法院判决华为的多项专利不是ITU的关键专利、AVDA不侵犯华为的专利,并追加指控华为反而侵犯了AVDA的一项或多项专利,并要求华为进行赔偿。

这套路似曾相识。2011年,华为公司和美国交互数字集团IDC多次商讨关于专利许可费的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在谈判过程中,在未告知的情况下,交互数字集团于2011年7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提请“337”调查。同时在美国提起诉讼,指控华为公司在美国侵犯其拥有的7项标准必要专利,要求美国法院对其所遭受的损失向华为公司提出“禁令”,以保护其利益。最后美国公司只认同华为公司在一项标准必要专利中涉嫌侵权,并驳回关于禁令的请求。

什么是FRAND原则?

FRAND原则,即是标准必要专利应履行的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标准必要专利作为一类特殊的专利,随着技术标准的实施推广,标准必要专利实际上具有了一定的强制性,与专利的独占权利相结合,将具有对相关市场的控制力,也就拥有了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能力。FRAND原则一方面要保障专利权人不能对专利实施人漫天要价;另一方面也要避免过分压低专利许可费,应给专利权人合理的回报,从而鼓励行业对技术创新的投入。作为惯例,国际标准组织都会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权利做出一些限制,通常情况下都会要求专利权人做出对专利实施人许可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承诺,也有的标准组织称为RAND(合理、无歧视)条款,如国际电信联盟(ITU),两者含义类似。

虽然标准组织确定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FRAND条款,但只是一个大的原则,究竟怎么理解公平、合理、无歧视却没有具体的解释,也无如何确定FRAND许可费率的实施指引,专利权人和实施人基于各自的立场往往有不同观点,诉诸法院后,法官难以直接根据标准组织的定义作为指引来解决纠纷。

但也不是无章可循。国际上通常认为,一旦有个基准费率被确认,专利权人便不应要求获得更高费率,但也不能阻止其以更低费率进行许可。如果专利权人曾经以低于FRAND费率进行许可,后来的专利实施人不应被赋予要求获得“最惠待遇”的权利,即获得之前成交的最低费率的权利。

专利权人如行使权利不当,或滥用禁令,会导致三个后果:一是专利劫持,即利用标准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以及专利的法定垄断特性,赋予其强大市场力量,进行专利劫持。二是危害市场竞争。首先,收取高昂的许可费,增加市场竞争成本。其次,采取歧视性许可条件,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三是阻碍技术创新。一方面,排挤竞争对手,阻碍竞争性技术创新,影响技术市场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垄断技术研发,阻碍后续创新。如因此被诉诸法院有被依据反垄断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如中国反垄断法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至10%的罚款。2015年高通即被发改委按中国境内销售额的8%处以60.88亿元的罚款。

回到本案。

ADVA Optical Networking是一家光通信产品提供商,主要产品包括光数据传输设备、光通讯设备以及光纤等。在全球光网络产品提供商中,前三位为华为、诺基亚、Ciena,ADVA Optical Networking属于第二梯队的光网络产品提供商。

对于专利费,华为创始人任正非曾于2022年在一次内部讲话中表示,“以前我们知识产权是为了自我防卫,是为了保证自己的业务安全而努力。通过这么多年的积累,在5G、WiFi 6和音视频编解码、光传输、光智能等几大领域已经形成了高价值专利包,拥有了一定的话语权。我们要构建合理的价格基准,让产业界公平合理地使用我们的专利技术,在获得适当的研发回报的同时,也有利于我们在国际社会奠定创新者形象。……专利收费不能为了收费而收费;也不能要得太低,要得低了,就遏制了整个社会的创新,没人愿意再投入研发了,会形成我们的事实垄断,也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但收费不是最终目的,最主要的是我们通过沟通和谈判,理清双方的关系。”

华为是全球最大专利权利人之一,2022年华为PCT国际专利申请数达7689件,连续6年蝉联全球PCT国际专利冠军。2022年华为PCT国际专利是高通PCT专利的2倍,是苹果PCT专利的8倍。华为还拥有6500余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占比14%,排名第一。华为的5G专利,在全球也是遥遥领先,远远高于高通、诺基亚。但是华为在2019年至2021年间的专利收入只有大约12亿美元左右,而2023财年二季度高通授权许可业务(QTL)业务收入就高达13亿美元。一部4000元价位的5G多模手机,华为收取专利费大约17元,而高通收取的专利费高达200元左右。一部6000元价位的5G多模手机,华为收取专利费还是大约17元,而高通收取的专利费高达300元左右。

华为对外收取专利费力求合理,不高也不低,并希望通过专利费的谈判寻求长期的合作关系。ADVA并没有遵循正常的商业规则,即通过谈判来达成双方的共识。从整个起诉书中披露的双方许可谈判过程来看,在华为已经向ADVA提供了30份专利索赔表的情况下,ADVA一直向华为索要全部专利清单中512份的索赔表,实际上这已经超出了常规许可谈判的做法,成为被许可方能够“反向劫持”专利权人,通过拖延谈判过程来进行讨价还价的一个重要手段。

当西方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以高达5%的专利费率甚至更高的费率收取中国企业的专利费的时候,他们还嫌不够;但是当中国企业收取西方企业专利费的时候,哪怕是一块钱,他们都嫌收取专利费过高。

在起诉书中,ADVA还提到了一些与案件本身技术和专利并无关联的理由,试图来影响陪审团的判断。例如,ADVA提到“华为未能及时履行其FRAND义务,是华为及其全球关联公司与中国政府合谋,错误地支配和控制电信设备市场的一部分”。

此外,在一份关于美国政府起诉华为的联合声明中所说:"窃取知识产权、企业破坏和市场操纵是华为核心精神的一部分,反映在其开展业务的各个方面。它不分青红皂白地使用这些策略来对付竞争对手和合作者。"并认为华为背弃FRAND承诺,对ADVA、竞争和消费者都造成了伤害。

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华为在ICT特别是5G领域构建了强大的竞争优势,但这并不被所有人所接受。2020年美国司法部起诉华为,在提起16项诉讼中有一项是指控华为犯有敲诈勒索罪。《华尔街日报》都说,起诉书“是司法部出于竞争而非执法原因,为损害华为声誉及其业务”。

ADVA对华为的指控,也自然成为了针对华为运动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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