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港市人民法院率先试点“行政异议制度”,全新的行政争议化解渠道有效促进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初步实现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败诉率由“两多”到“双降”的良好态势。
“这严重妨碍了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我要求防控办赔礼道歉。”律师林某从外地回到龙港时,按照防疫规定完成了各项流程,但其防疫码仍一直显示“限制通行”,为此他向龙港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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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案件前,林某在法院的引导下申请了行政异议。防疫办接到案件后,核查发现防疫码异常系因系统故障引起,遂将林某的防疫码调回正常,争议在短时间内得以友好解决。防疫办工作人员还表示:“将进一步加强精细化管理,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依托异议制度打造的“前置性”柔性对话平台,让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有了一次直面沟通交流的机会,“对簿公堂”得以转为“握手言和”。
根据异议制度规定,不愿申请或通过行政异议程序无法化解争议的,当事人仍然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形成了异议、复议、诉讼三级分层解纷体系。
不过,行政异议制度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或诉讼之前,还架构了两条纠纷导流路径。
其一是在复议、诉讼立案前,复议机关或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引导其将案件移交原机关先行处理;另外一条导流路径则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除存在已经听证程序、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诉讼受案范围等特殊情形外,需主动告知行政异议申请权,鼓励当事人申请异议。
异议制度通过“源头主动告知+后段积极引导”方式,形成了“全链条”纠纷导流路径,促进行政争议源头化解。
此外,行政争议还往往具有多维性,易衍生出多个关联案件,当事人提起‘马拉松式’诉讼是常态。
为适应行政争议多维性特点,异议制度构建了“一揽子解决”机制,明确行政机关在异议阶段,可以将关联纠纷一并纳入审查化解范围,突破以往行政救济“一案一议”的局限性,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联动,矛盾纠纷得以系统性统筹化解,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解纷成本。
除此之外,针对自行化解难度大,但仍有调解空间及化解必要的案件,原机关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下,可将争议移送至矛调中心及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借助“综治大调解”工作机制,引入第三方“和事佬”作用,进一步推动纠纷平稳化解。
原标题:龙港试行“行政异议制度” “民告官”有了新解法
通讯员龚国新见习记者潘培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