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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同居,出现家暴受法律保护吗?法官这样判

时间:2022-03-10 08:25:55       来源:温州都市报

离婚后又同居,出现家暴受法律保护吗?近日,永嘉法院开展妇女节“永法说法”品牌普法宣讲活动,分享了这样一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申请人薛某某(女)与被申请人何某某(男)于2015年11月16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由于何某某多次要求,且考虑到双方子女需要照顾,薛某某遂重新回到何某某住处与其共同生活,但双方未办理复婚手续。同居期间,何某某对薛某某存在家暴行为。2020年2月28日,何某某因琐事殴打薛某某,薛某某弟弟报警。派出所出警后,经调解,双方同意分开居住。双方分居后,何某某频繁以电话、钉钉、微信等方式骚扰薛某某及其家人。薛某某于2020年4月7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

法院经审查认为,前夫妻双方虽无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不属于家庭成员,但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只要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暴力行为,应参照反家庭暴力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虽已与被申请人分居生活,但被申请人一直寻找申请人且存在频繁骚扰申请人及其亲属的行为,应结合双方分居时间、被申请人存在家暴史、分居原因为被申请人家暴行为所引起等综合认定申请人有面临遭受暴力行为的现实危险,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经办法官提醒:

反家庭暴力法调整的不仅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但基于特殊的亲密关系或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类似家庭成员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因此,共同生活的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中认定共同生活的人之间有实施暴力行为的可能性时,在理解“共同生活的人”的含义时不能仅限定在申请当时是否与被申请人共同生活为限,应在正确理解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与相关条文的基础上,认定曾共同稳定生活过相当时间的人均符合申请主体资格。

原标题:离婚后又同居出现家暴受法律保护吗?

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记者李伟康通讯员清溪

关键词: 被申请人 共同生活 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