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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工信部起草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8日。
这项文件规定,所谓“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民用航空器。其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起飞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水平距离不超过100 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18千米/小时,且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不搭载拍摄和测控设备,全程可以依靠人工操作进行飞行。
南都记者注意到,《管理规定》提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下称“生产者”)应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的产品识别码”,围绕这一规定,还提出了不少要求。
比如,唯一产品识别码应当包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名称代码、产品型号代码、序列号,前两项由生产者拟制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确认,最后一项则自行编制。
唯一产品识别码不得重复、虚假设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投放市场前,生产商需要将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送工信部备案。 如果唯一产品识别码因维修、维护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原因发生变更,也要在维修维护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工信部备案。
此外,《管理规定》也在网络安全层面,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提出了要求。
比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接入公用电信网功能的电信设备,依法应当取得进网许可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
生产者不得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中设置恶意程序,如若发现其中存在网络或者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告知使用人,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通信管理部门报告。
《管理规定》还强调,生产者应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过程的数据管理,确保其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能够进行数据溯源和数据应急处置。同时提出,工信部要建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管理部门,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共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
采写:南都记者 杨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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