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年味渐浓,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高发期。2021年12月1日,《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确定了我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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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市民不得在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行政区域,洞头区所辖洞头岛、霓屿岛、状元岙岛、大门岛、小门岛和灵昆街道、昆鹏街道,乐清市、瑞安市、龙港市城市建成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等法定双禁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坚持宣传、防控、巡查、打击多管齐下,严厉查处非法买卖、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相关案件240余起,处罚260余人,整改风险隐患600余处,全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通报近期查获的典型案例予以警示。
典型案例
1
2023年1月1日,鹿城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辖区某广场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民警当场对该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并现场查获“仙女棒”“电光花”“彩蝶游春”等7大类烟花。根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鹿城警方依法对吴某某、李某等9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
2023年1月1日,瓯海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李某某在瓯海区梧田街道老殿后村某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瓯海警方依法对李某某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3
2023年1月4日,龙湾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辖区状元街道曹某某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龙湾警方依法对曹某某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4
2023年1月5日,龙港市公安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刘某在龙港某广场摊位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现场查获烟花爆竹一千余件。经查明,刘某在未取得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根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龙港警方依法对刘某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5
2022年12月15日,瑞安市公安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塘下镇某商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经查,该商铺为庆祝开业,非法燃放“百子炮”类型烟花爆竹。根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瑞安警方依法对负责人张某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各县(市、区)销售燃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