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热点:课间练舞伤同学,赔偿责任咋承担?

时间:2023-06-18 19:51:41       来源:观察网
来源:豫法阳光-2023-06/1716:32

案例素材来源:商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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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7岁的小杜和8岁的小赵

同为舞蹈培训班学生

2022年7月17日

舞蹈班课间休息时

小杜在舞蹈教室

继续练习翻前桥动作

一不小心踢伤小赵

致其两颗牙齿永久脱落

两颗牙齿松动

后因种植牙等费用4.3万元协商无果

小杜及其父母、舞蹈培训班

被诉至河南省商水县法院

2

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舞蹈班

作为专业教育培训机构

自学员进入到学习结束离开

应全程尽到足够的教育和管理职责

确保学员人身安全

但其对未成年人小杜天性好动

喜欢嬉戏等特点注意不够

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课间休息期间继续练舞的小杜

及由此潜存的危险

导致小赵受伤

在管理上存在疏忽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小杜父母

全程陪同练习舞蹈的小杜

尽管现场有舞蹈老师

但小杜父母作为监护人

舞蹈班课间休息时

理应对自己的孩子小杜

尽到足够的注意和监管义务

对小杜练习舞蹈动作

致小赵受伤事故存在过错

同时因事发时

小杜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

因小杜系直接侵权人

应承担主要责任、以60%为宜

舞蹈班以40%为宜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判决小杜父母

赔偿小赵费用共2.58万元

舞蹈班赔偿小赵费用1.72万元

3

商水县法院民一庭庭长殷晓东:

现在越来越多的家长

重视孩子的舞蹈学习

以加强艺术熏陶

锻炼优美体型

培养良好心态

在此郑重提醒

无论是家长还是培训机构

在培训过程中

一定要充分注意

孩子天性爱玩、生性好动

且缺乏安全意识等实际

针对性加强安全教育和监管

避免培训中出现意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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